问题 | 官司出入人罪 |
释义 | 唐律有关审判故意或过失增重、减轻处罚法官应负责任的规定。按《唐律疏议·断狱律》官司出入人罪等条规定,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的,以全罪论;故意从轻入重,或从重入轻的,原则上以所剩论。即以所增减的刑罚论。但唐律又规定,如因此而改变刑罚种类,笞杖之间与徒流之间的改变,仍以所剩论;若笞杖与徒流之间或徒流与死罪之间的改变,须以全罪论。与此同时,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官司出入人罪,如果判决未执行,或执行而后果不严重的,各减一等处罚。上述唐朝有关法官责任的规定,因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及减少错案的发生,所以为后世王朝所继承发展,成为一种定制。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