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
释义 | 1981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鉴于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后,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情况,决定:1981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1981年至1983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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