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释义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又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承认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说明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特殊的地位,决定了其供述和辩解具有的特点:(1)它可能是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具体情节如何,比其他任何人更为清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一种根据,特别是对认定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有重要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以为发现和收集其他证据提供线索,是审查核实其他证据真伪的一种手段,也是衡量犯罪后态度的重要材料,对正确量刑有一定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就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2)虚假的可能性很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究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在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罪责,总是企图否认和抵赖罪行,决定了其供述与辩解虚假的可能性极大。(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容易有反复性。主要表现在诉讼过程中,极易产生波动,随时可能翻供,甚至时供时翻,屡供屡翻。在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时,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待口供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定案时,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进行审查判断时,要分析研究其内容是否符合情理,有无矛盾,有无反复;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或辩解的动机和目的,讯问时有无违法情况,同时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只有被其他证据证实的口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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