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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死刑程序中,对执行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6款规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当记载宣判死刑的情况,执行死刑的时间、地点、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的人员,负责执行的人员的姓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笔录应当由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的人员及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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