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释义 | 受理机构省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 [联系人]李XX( 813室)、张XX(811室) [联系方法] 服务对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项目类型行政裁决 办理期限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处理期限之内 收费情况无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12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9号) 受理条件1、请求人有明确的权利;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请求事项、具体事实、理由; 3、有支持请求事项的证据; 4、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5、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应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 6、实用新型专利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7、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为一件案件。 办理流程一般要求:当事人主体合法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决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确保公平、公正、及时。 1、受理:行政裁决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 2、告知:行政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3、听证:依法进行听证时,行政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质证、复核,行政裁决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4、调解与处理:行政裁决部门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当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行政裁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决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裁决的依据、理由;当事人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起诉期限,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行政裁决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5、回避: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6、中止: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终结: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或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8、备案:行政裁决部门应当在行政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行政裁决部门报送备案。备案部门发现经备案登记的行政裁决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通知裁决单位予以纠正。 材料明细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并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请求处理的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2、请求人和被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公民(自然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或其它法律证明文件;法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出示原件);被请求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受专利权人委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案件,还应提供委托授权书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专利权的证明文件: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件、专利登记簿副本、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等。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同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4、专利权受到侵犯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交原件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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