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根本法简称“1918年苏俄宪法”。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除序言外,共6篇17章90条。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首篇。其余各篇为:宪法总纲、政权结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预算法、国徽和国旗。主要内容:(1)宪法的基本任务是确立苏维埃政权形式的城乡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彻底镇压资产阶级,消灭人对人的剥削,奠立没有阶级划分、没有国家权力的社会。(2)规定全俄的全部权力属于联合在城乡苏维埃的本国全体劳动居民,苏维埃是城乡劳动者的阶级代表机关。全俄工、农、红军、哥萨克代表苏维埃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由城市苏维埃和省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并对它负责。苏俄最高国家管理机关是人民委员会,下设若干人民委员部。人民委员会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3)规定了苏维埃自治和苏维埃联合邦的原则。凡生活习惯及民族成分特殊的各省得联合为自治省联盟,并按联邦的原则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4)规定全体公民均有宗教宣传与反宗教宣传的自由。国家为劳动者享有言论、集会、游行等自由权利提供物质保证。给予工人和贫农免费受教育权,对于一切因政治及宗教犯罪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民,给予居留权。公民应尽服兵役、劳动的义务,明确提出“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口号并宣布对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自由实行阶级限制。(5)为了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确认土地、森林、矿藏、水流、牲畜和农具、实验农场和农业企业、银行的国有化,并宣布上述措施是把工厂、矿山、铁路以及其他生产、交通工具转归国有的第一步。1918年苏俄宪法记载了无产阶级群众反对国内和全世界剥削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确认了十月革命的胜利成果,以其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性质开辟了世界宪法史的新纪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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