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型国家 |
释义 | micro-state地域、人口和经济资源方面都非常小的国家。主要特点是:(1)领土面积特别小,例如全国领土面积只有几十平方公里或几平方公里。有的甚至不到一平方公里,(2)人口特别少。例如全国人口只有几万或几千人,有的仅有1千人;(3)人力和经济资源特别少。据统计,有96个国家和领土的人口在100万以下,其中有48个不到10万。但是,领土面积小到何等程度,人口和经济资源少到何等程度,才能划为微型国家,目前尚无公认的确切标准。太平洋上的瑙鲁共和国、图瓦卢共和国以及其他一些岛国,亚洲马尔代夫,欧洲的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圣马力诺、梵蒂冈、安道尔等,一般认为是微型国家。这类国家虽然特别小,但它们具备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和主权等国家要素,因此构成了主权国家。尤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而言,它们与其他国家一样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加入联合国和其他有关的国家组织、参与国际事务、与其他国家交往的权利。但它们由于国小、国力有限,在取得国家组织成员资格的方面有困难,特别是有投票权和财政负担等问题。有人主张,在微型国家作为主权国家和作为国家组织完全会员之间加以区别。1969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曾指派一个专家委员会进行研究,但未得任何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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