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权 |
释义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侦查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使侦查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在侦查中,侦查机关有权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鉴定和通缉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狱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有权先行拘留,公安机关对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执行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有权进行预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有权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侦查权是国家法权的一种,与检察权、审判权同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侦查权的目的是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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