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8年1月,侯先生与白女士结婚。一个月后,侯先生将A处房屋过户给白女士,白女士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永远不提出离婚。 结婚半年后,侯先生与白女士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在一次争吵中,侯先生打了白女士一耳光,次日白女士离家出走。两周后,白女士要求离婚。于是,侯先生将白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自己将A处房屋过户给白女士的行为,将房屋产权恢复为其一人所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 本案中,侯先生认为其赠与白女士房产是以白女士保证不离婚为附随义务的。但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当然不可能作为一种义务而成为接受赠与的条件。所以侯先生不能以赠与白女士房产而剥夺白女士婚姻自由的权利。侯先生将房屋过户给白女士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而且《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侯先生已将房屋过户给白女士,赠与已完成,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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