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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洲国家间嘱托书公约附加议定书
释义

美洲国家间嘱托书公约附加议定书Additional Protocol to the 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Letters Rogatory

1979年4月23日至5月8日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举行的美洲国家第二届国际私法特别会议上通过的8个公约之一。分5部分12条,旨在促进和加强1975年1月30日于巴拿马订立的《美洲国家间嘱托书公约》中所规定的司法程序方面的国际合作。其主要内容是:(1)《议定书》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1975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嘱托书的公约》第2条第1款所载的程序性行为。此类行为包括应予送达的诉状、申请书、命令和传票等,以及一个缔约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向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提出并通过嘱托书由申请国中央主管机关向被申请国中央主管机关传送的有关提供情报的请求。(2)中央主管机关。各缔约国应指定一个履行《公约》及《议定书》所规定的职责的中央主管机关。(3)嘱托书的准备。嘱托书应用美洲国家组织4种官方语文或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语文印成,并在符合《议定书》附件格式A。《议定书》还详细规定了嘱托书应附的各种文件。(4)嘱托书的转达和执行。被请求国中央主管机关在收到另一缔约国中央主管机关发出的嘱托书后,应将嘱托书转送给适当的司法或行政机关,以便由其根据当地法予以处理。(5)费用和开支问题。被请求国中央主管机关和司法或行政机关处理嘱托书应免收费用。但该缔约国可根据其当地法要求请求执行嘱托书的当事人支付为其提供服务应直接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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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