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间关于商业公司法律抵触的公约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Conflict of Laws concerning Commercial Companies1979年4月23日至5月8日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举行的美洲国家第二届国际私法特别会议上通过的8个公约之一。共15条。其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境内组成的商业公司。(2)法律适用。商业公司的成立、能力、活动与解散,均适用其组成地法,并明确了:“组成地的法律”是指为创立一个商业公司必须满足其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的那个国家的法律。商业公司为直接或间接实现其目的而为行为时,应服从行为地国法。在一国为商业行为的公司取得对在另一国组成的公司的控制,应适用控制行为地法。(3)公用秩序保留。依《公约》应予适用的法律如在任何一缔约国领域内适用被认为与其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不相容时,可以拒绝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