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种刑事案件 |
释义 |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将共产党人和赞同共产党主张的革命进步人士的革命活动的案件列为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并制定和颁布《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条例规定对这种案件采用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的诉讼程序,如:判决后不得上诉,被告人只可声请复判,对于复判法院的判决,不得再声请复判;复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不当者,可撤销原审判决,自为判决;复判法院可作出量刑较重于原审判决的判决。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又将依所谓《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规定的案件,即共产党人及革命进步人士进行革命活动的案件列为“特种刑事案件”,交特种刑事法庭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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