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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徐静村
释义

徐静村

男,1940年11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1963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律专业,现任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学教授、学报《现代法学》主编,兼职律师。代表性著作有:《律师学》(1988年10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法律事务常用文书》(1987年10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译著: 《法庭演说艺术》(1988年5月重庆出版社出版)等。代表性学术论文有:《吕刑初探》(《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0年第4期),《浅论法学的情报研究》(《法学季刊》1984年第4期),《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律师体制》(《现代法学》1988年第4期)等。著述总字数约600万字。其代表作《律师学》一书的主要学术观点有:
❶将“律师”概念界定为:律师,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资格,并对公民、法人、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
❷认为律师业的职业特征是律师以其专门知识向公民和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因此律师业就是以律师的专门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服务业。这是律师业的一般社会属性。并认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等提法,都不能反映律师业的社会职业特征,而只是不同程度地反映了我国律师业的阶级属性。
❸认为律师学应是一门以研究律师职业活动为中心、以研究律师综合运用各种法律知识进行服务为内容的职业法学学科,并据此提出广义、狭义两个概念。其广义概念是:“律师学是关于律师这一社会分工产生、发展、存在条件及其功能的科学”其狭义概念是:“律师学是以律师制度、律师事务、律师道德、律师艺术和律师作用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但作者认为广义概念对于律师学内容的概括比较准确和科学,以此来界定律师学,有利于为这门新学科的发展创造比较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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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4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