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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释义

苏联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苏联宪法(根本法)确认的国家审判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 (1)审判法制原则。1977年苏联宪法第4条规定,苏维埃国家及其一切国家机关(其中包括法院)根据社会主义法制进行工作。(2)审判权仅由法院行使原则。1977年苏联宪法第151条规定,苏联的审判权仅由法院行使。(3)苏联的各级法院均经选举产生原则。1977年苏联宪法第152条规定,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边疆区、州和市法院审判员,由相应的上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苏联最高法院、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各自治州法院和自治专区法院的审判员,由相应的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各自治州、自治专区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按居住或工作地点召开的公民大会上公开投票选举产生,上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由相应的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军事法庭审判员由苏联最高苏维主席团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由军人大会公开投票选举产生。各级法院审判员每届任期10年,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5年。(4)审理案件的合议制原则。1977年苏联宪法第154条规定,各级法院审理民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在第一审法院里,案件由1名审判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审理;在上级审和监督审级,由3个审判员审理。(5)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独立,仅服从法律原则。1977年苏联宪法第155条以及苏联审判员地位法规定了审判员独立原则,并规定了保障审判员独立的各种保障。(6)公民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原则。1977年苏联宪法第156条和法院组织立法纲要第6条规定,公民不分出身、社会地位、职务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性别、教育程度、语言、宗教信仰、职业的种类和性质,居住地点和其他情况,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7)诉讼公开原则。(8)当事人平等和竞争原则。(9)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原则。(10)无罪推定原则。(11)诉讼使用民族语言原则。(12)社会组织和劳动集体代表参加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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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