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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
释义

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宪法中提到的唯一合众国司法机构。最初由首席法官一人和法官五人组成,其间法官人数几经变动,至1869年国会以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一人和法官八人组成,至今未变。根据美国宪法和其他法令的规定: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员同意后任命,法官“毋黍职守时得终身任职”。美国最高法院对于一州与他州之间的诉讼和以外国使节为被告的诉讼有初审管辖权,一审终结;对于以外国使节为原告的诉讼,合众国与州之间的诉讼,一州与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或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一般说,最高法院与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州法院有共同的初审管辖权;美国最高法院的主要作用是受理上诉案件,上诉案件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不服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某些案件;不服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某些案件;州最高法院涉及联邦权益的案件的判决,当事人不服也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根据国会制定的有关程序法,对于那些没有权利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的当事人如果不服联邦下级法院或州法院的终审判决,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颁发移送令,只要有四名法官同意其申请,即可颁发,命令有关法院将案卷移送美国最高法院复查。美国最高法院具有的特殊职能是有权对立法和行政措施进行司法审查(见〔司法审查〕),审查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以法官多数同意作出,由一位法官草拟“多数意见书”;反对多数意见的法官则可以单独发表“异议书”,这类异议有时反映正在兴起的一种法学思潮,因而往往引起人们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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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