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达加斯加最高宪法法院 |
释义 | 马达加斯加民主共和国解决宪法争议的专门法院。1975年宪法设立。由7名成员组成,其中总统、最高革命委员会和全国人民议会各指定2名,政府指定1名,并由总统任命。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院长由总统在7名人员中任命。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最高革命委员、政府成员,不得从事其他职业性活动。主要职能是:对共和国总统选举、全国人民议会议员的选举、最高革命委员会成员的任命程序、公民投票及其结果等进行监督;督促和检查宪法执行情况;仲裁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争议;对法律、法令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进行裁决。各种法律公布前,或全国人民议会内部规章制度执行前均应交最高宪法法院审查。最高宪法法院认为不符合宪法的法律条文不能公布,在此情况下,要求总统作出裁决,或交全国人民议会重新审查。作出的各种的裁决对权力机关和行政、司法机关均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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