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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等法院
释义

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

英国的高等法院建立于1873年,由原来的王座法院、衡平法院等多种法院合并而成。高等法院下设三个庭,即王座庭(Queen’sBench Division)、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和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各庭审理案件,一般实行独任制,而且不召集陪审团。王座庭兼有对民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其他两个庭都只审理民事案件。王座庭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领导,下有40余名高等法院法官,是最大的一个审判庭。在刑事诉讼方面,主要行使上诉审和审判监督的职能,即受理有关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以原审法院报核的方式提出的上诉,以及通过受理各种申诉,而后发布各种令状,起到审判监督的作用,如王座庭通过发布人身保护令(Writ of Habeas CorpuS),命令释放被非法拘禁的人;通过调卷令(certiorari ),命令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高等法院查核和重审等。大法官庭负责审理有关房地产、委托、遗嘱、合伙和破产等民事案件。家事庭主要受理有关婚姻、家庭、监护等重大案件或上诉案件。如果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可向上议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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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