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县(市)人民法庭
释义

县(市)人民法庭

建国初期人民政府为保障革命秩序与土地改革政策法令的实施而设立的审判机构。根据1950年《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设立。人民法庭以县(市)为单位成立,必要时以区为单位或联合两个区以上设立分庭。其性质是县(市)人民法院之民庭、刑庭以外的特别法庭。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设审判委员会,由审判长1人,副审判长1人,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县(市)人民法庭的正副审判长及半数审判员由县(市)人民政府遴选,其余半数审判员由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团体选举。分庭的正副审判长及半数审判员由县(市)人民政府遴选,其余半数审判员由设立地区的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团体(在农村中主要是农民代表会议或农民协会)选举。正副审判长和审判员均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请直属上级人民政府审核加委。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案件严禁刑讯,保障被告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旁听的人经允许后可以发言。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权逮捕、拘禁并判处被告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或宣告无罪。所作的判决必须按规定经过批准后执行。对匪特反革命分子之死刑判决,不得上诉。对其他判决如果不服,可要求县(市)人民政府指令县(市)人民法庭复审;对复审之判处如仍不服,可提出上诉。参见[人民法庭]。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22: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