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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改造工作方针
释义

劳动改造工作方针

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改造第一,生产第二”。这一方针是中国劳动改造机关性质和职能的反映,是社会主义刑罚进步性的表现;是无产阶级改造人类、改造社会的历史使命所决定,它正确地阐明了改造是目的与生产是手段的辩证统一关系。这一正确方针的形成,有其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2年6月9日颁发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设立劳动感化院”,在劳动过程中感化、教育罪犯,使之悔过自新。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政府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指出:对一般犯人更多注意政治教育和感化,使他们改邪归正,禁止对犯人施行报复手段或虐待犯人。全国解放后,为了及时处置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依法捕判的大批罪犯,1951年5月《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提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这个方针后来被称为“三个为了”的方针。1954年9月7日制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实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简称“两个结合”的方针。50年代后期,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劳动改造工作一度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主要表现是重劳动生产,轻思想改造,某些地方甚至对罪犯搞超体力的劳动。在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党中央于1964年批转了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的报告,明确规定劳动改造工作的方针是:“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强调在安排生产时,要注意劳改企业担负的改造任务,计划应留有余地,避免生产任务过重,妨害以至挤掉改造工作。这一方针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1981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拨乱反正,重申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正确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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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