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前身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重新恢复。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另设驻部委监察局、驻部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主要任务和职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和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从纪律处分的申诉;审议经国务院任命的人员的纪律处分事项等。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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