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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盟院和民族院
释义

联盟院和民族院

1988年底以来,苏联国家权力的常设立法、命令和监督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的两院。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人数相等(各271人)。两院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上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其中,联盟院根据各加盟共和国或地区选民的数量,从来自区域性选区和社会组织的苏联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民族院从来自民族区域性选区和社会组织的苏联人民代表中按下列名额选举产生:每个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11人,每个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4人,每个自治州选举代表2人,每个自治专区选举代表1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每年更换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人员的1/5。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权力平等。(1)两院各选出同等数量的主席(1人)和副主席(2人)。联盟院主席和民族院主席各自主持本院的会议并掌握其内部活动程序。两院联席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主持,或者由联盟院主席、民族院主席轮流主持。(2)两院会期相同。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每年召集苏联最高苏维埃春季和秋季两次例会,每次会期一般为2至4个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包括两院分别举行的会议和两院联席会议,以及两院各常设委员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在上述会议闭会期间举行的会议。(3)两院同等创制法律。例如,联盟院、民族院,两院各常设委员会都有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提出立法提案的权利;苏联法律在两院中每个院的多数代表投票赞成之后,即被认为通过。两院都有权审议属于苏联最高苏维埃权限内的一切问题。但两院主要审议的问题有所区别。联盟院主要审议:对全国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问题;苏联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问题;苏联对外政策问题;苏联国防和国家安全问题。民族院主要审议:保证民族平等,保证使各民族、种族和民族集团的利益与苏维埃多民族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需要相结合的问题;完善调整民族间关系的苏联立法的问题。两院都有权就自己权限内问题通过决议,两院中任何一院通过的决议,必要时可转交另一院,经其赞成后获得苏联最高苏维埃决议的效力。(4)两院在平等的基础上解决意见分歧。两院意见分歧,交由两院按人数相等原则组成的协商委员会解决,然后交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联席会议重新审议。审议时如仍未取得一致意见,则移交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审议。(5)两院设立的常设委员会虽然不同,但它们的数量相同各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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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2: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