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的关联性 |
释义 |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又称“证据的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根源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只有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这是证据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原因。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有因果联系即证据事实是犯罪的原因或结果的事实,以及与犯罪相关的空间、时间、条件、方法、手段的事实。关联方式,包括直接关联与间接关联、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等。不管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何种联系,都表明证据反映了一定的案件情节。某一材料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其本身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一般说来,如果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在诉讼过程中,一般通过各种科学鉴定,对物和对人的辨认,进行侦查实验及人身特征、伤情、死亡原因的检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等,确定某种事实同案情有无关联。证据的相关性是英美证据法的基本支柱。相关事实有两种,系争事实以及能够推论出系争事实的其他事实(情况证据)。任何无争议的事实和不能证明系争的事实,均无关联性。一个案件的证据事实是否有关联性,由法官根据关联性的证据规则作出裁决。法律对无关联的证据,规定了一系列排斥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的相关性,法律只规定一般性的要求,没有英美法国家这样的证据关联性和排斥法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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