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真实又称“形式真实”。法律规定的形式规则要求的真实。在法定证据制度下,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选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具体规定。法官在办案中只需依照法定的形式规则,掌握法定的证据,对案情的认定即达到了真实。中世纪欧洲大陆国家把证据分为完善的证据和不完善的证据,具有被告人坦白的完善证据,或者有几个不完善的证据合成了一个完善的证据时,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判刑。追求法律上的真实,比起神示证据制度追求的神示真实是一个进步。在现代英美法系证据制度下,有相关性、可采性、排除法则等一系列形式规则,法官、陪审官的裁判仍然受法律上形式真实的影响。以马列主义辩证唯物论为基础的中国证据制度,坚持把客观真实作为自己的追求目的,从而使证据制度奠定在科学的世界观的基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