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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
释义

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

律师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诉讼的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委托作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包括律师、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可以兼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刑事被告人或对被告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机关、团体,或者法定代理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可以委托原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但要征得该受委托人的同意,并应另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特别授权代理,要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授权内容,如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委托书、特别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字后送交受案的人民法院。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是无效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实质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移植,代理人享有民事诉讼法赋予代理人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授权范围内维护委托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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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