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发展 |
释义 | 我国食品召回的现状很不尽人意。绝大部分企业不积极实施主动召回制度,就是责令召回有的企业也不愿召回,非要弄到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才被迫悲惨收场。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政府主管部门不够重视。许多不安全食品事件的爆发,暴露出政府漠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发出警示:此次事件中政府主管部门由于不够重视才会导致最终的恶劣后果。 2.相关立法不完善。(1)立法层次不高。部门规章加地方法规的立法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2)缺乏系统、统一的立法。虽然我国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进行了规定,也有地方如上海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召回责任,但条款较粗糙,不具体,实践操作难。(3)法律责任过轻。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违法行为最多仅有3万元的罚款。仅从经济的角度来看,3万元以内的罚款根本起不到惩罚的作用,与企业的信誉及经济负担相比,这个罚款实在微不足道。 3.食品检验机构效率低下、食品安全标准落后。食品是按一定标准并经检验机构检测有问题才召回,目前,我国从事食品检验的技术机构有5630家,分别隶属于卫生、质监、农业、粮食、商务、食药、环保等7个部门,从业人数达到15.04万人,虽然检验检测队伍庞大,但部门分割、机构重复、职能交叉,很明显检测的效率不高。与此同时,我国虽然制定了一批食品安全标准,但“三鹿”奶粉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安全标准严重滞后,检出含有三聚氢胺的22家企业的婴幼儿奶粉,“质量合格率”竟均达到100℅。食品中普遍存在着类似“食品按照标准合格但并不安全”的问题,安全标准落后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未来发展的重点 (一)食品追溯制度是基础。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是一个能够连接生产、检验、监管和消费各个环节,让消费者了解符合卫生安全的生产和流通过程,提高消费者放心程度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提供了“从农田到餐桌”的追溯模式,提取了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供应链环节消费者关心的公共追溯要素,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一旦发现问题,能够根据溯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召回,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食品的可溯源性是食品应具备的品质,它是通过溯源系统追踪食品或食品成分在生产过程和食物供应链中每个环节的信息来实现的。通过食品可追溯系统,可以确保能够识别产品批次及其与原料批次、加工和分销记录的关系,能够迅速地确定污染和劣质成分的源头和终点,有助于监测和保证食物质量,提高食品的质量。 近年来,我国在研究和实施食品追溯体系过程中,逐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了食品追溯试点示范,初步搭建了食品追溯信息体系和网络交换平台。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并施行了《出入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牛肉制品追溯指南》、《牛肉质量跟踪与追溯体系实用方案》。通过动物标志溯源系统建设,将逐步在全国建立现代化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利用信息化网络有效集成畜牧兽医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业务管理、执法监督和诊断检测,以实现标准统一、传递迅速、追溯快捷的管理目标。 (二)统一的食品召回管理机构。 我国的食品召回管理机构不明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提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不明确就造成在工作中个职能部门相互沟通的时间成本加大,严重影响了问题食品的检测及召回的时间,当出现问题食品时,不能最小限度的减少给人们健康带来危害。 (三)相关配套措施的支持。 食品召回制度是一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途径之一,但仅仅只有食品召回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继续完善立法,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引入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技术,为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技术支持。另外,我们的处罚措施太轻,《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商的处罚仅仅是产品价值的3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于生产商的处罚是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根本就无足轻重,根本构不成对它们的约束,如果改用严刑峻法,从另一个方面是对人们健康生活的一种保障。所以,孤立的食品召回制度只是个空架子,只有在相关技术和法律环境的配合下,才能发挥出其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作用。 消费维权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产品缺陷致人伤亡分析 产品缺陷致人伤亡分析 食品召回制度的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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