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性的统一 |
释义 | 社会主义法的重要特点之一。法有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有被人们自觉遵守的性质。任何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两种属性。但是,社会主义法和剥削阶级法的这两种属性存在着不同的情况。剥削阶级法的实施主要是依靠剥削阶级国家强制力的威胁,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强制;对广大劳动人民而言,在很多情况下,遵守法律并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对剥削阶级国家强制力的屈从。正如恩格斯所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并不尊重法律,而只在无力改变它的时候才屈服于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18页)社会主义法能够真正实现国家强制性与人民自觉遵守性的统一。因为,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实际上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实现的过程。所以,广大人民群众是能够积极支持和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不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但主要的方面是依靠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与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性相统一的特征。在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过程中,要采取说服教育和国家强制相结合的方法,即要在说服教育绝大多数人的基础上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必要的强制。主要是说服教育,但国家强制仍然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从历史发展趋势看,社会主义法获得人民自觉遵守的性质将逐步增大,国家强制的性质将逐步缩小;说服教育的作用将日益增强,国家强制的范围和措施将日益减弱。参见〔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社会主义法的人民自觉遵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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