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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广州国民政府1925年公布并实施的《陆军刑律》第十一章规定烧毁或炸毁或损坏军用仓库、工场、船舶、汽车、电车、桥梁及其他战斗用之建造物者,烧毁或毁弃伤害兵器、弹药、粮食、兵器、被服、马匹及其军用物品者为军用物损坏罪,处死刑和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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