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宪法主要条款法 |
释义 | 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十二届一次会议1991年4月29日通过。预定在1991年底通过正式宪法前起宪法作用的临时性法规。共4章46条。主要内容:宣布国名为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是民主法治国家;国家主权来自人民和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代表机关或全民公决行使政权;国家组织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政治多元化是阿尔巴尼亚国家民主的基本条件之一;政党和其他组织与国家完全分离;禁止各政党在国防部和内务部部队和军事机关、外交部和驻外外交代表机关、检察院、侦查署、法院等单位进行活动;立法机关为人民议会;国家元首为人民议会选举产生的共和国总统;最高执行机关为部长会议;审判机关为独立活动的法院。国家经济建立在所有制多样化、所有经济实体自由活动和国家调节作用的基础之上;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依法在阿尔巴尼亚从事独立经济活动,进行投资,建立合资或独资企业,并有权将赢利转汇回国。阿尔巴尼亚为非宗教国家,国家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为开展宗教活动创造条件。阿尔巴尼亚对外维护民族独立和民族利益,奉行合作、睦邻、和平及国际安全的政策。宪法主要条款法在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等方面都作了相应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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