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 |
释义 | 阿尔巴尼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代表人民和国家行使主权。前身为“立宪会议”,共有代表250人,按选区普选产生,任期4年。设议长团,由每届人民议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产生。议长团由议长1人和副议长2人组成。1991年4月通过的宪法主要条款法规定的主要职权:决定国家内外政策的主要方针;通过和修改宪法和法律;通过国家发展的经济和社会计划、综合指标和国家预算;宣布局部动员、总动员、紧急状态和战争状态;批准和废除有关政治、军事、边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及金融的国际条约;发布大赦令;决定举行全民公决;选举和罢免共和国总统,选举、任命和罢免高级法院成员以及正副总检察长;监督部长会议和总检察院以及广播电视局、通讯社和其他官方公众信息机构的活动;决定国家的行政区划;决定建立或撤销部委和相应机构。会议每年不得少于4次,由议长团根据共和国总统、部长会议或1/4代表的要求决定召开。立法提案权属共和国总统、部长会议、人民议会代表和2万人组成的选民团。人民议会的法律以出席代表的多数票通过,但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1/3。法律通过后15天内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在公布后15天生效,但法律自身另有规定者除外。设下列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捍卫人权和自由及少数民族权利和自由委员会,预算、税收、财政和统计委员会,劳动和民政经济计划委员会,农业和食品委员会,工业、矿产、能源和其他生产活动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城市规划和建筑委员会,运输和邮电委员会,外交和国际关系委员会,教育和科学委员会,文艺和体育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关系和旅游委员会,卫生、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国防、公安和国家安全委员会,合资企业投资和私有化监督委员会,农村社会和经济问题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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