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议院法 |
释义 | 1913年9月24日由中华民国国会制定。共19章94条。主要内容:参众两院联合举行开会式、闭会式。两院于会期内休会不得超过15日,一院休会未得他院同意时,其休会不得超过7日。休会期内有紧要事件,议长要通告议事。议会会期延长,由参众两院决定。议员于开会后1个月不到或丧失资格时,应立即解职。议员辞职,应经院议决。议员有缺额时,以候补当选人递补,其任期以补足前议员的任期为限。两院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各院选举。议长维持院内秩序,整理议事,对于院外为一院的代表,指挥监督秘书长及所属职员。如议长、副议长违法,经总议员1/5以上的提议,应交惩戒委员会审查后交付院议决定,如总议员2/3以上出席,出席议员2/3以上认为违法时,即解职另选。两院各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议事日程由议长决定,先期通知议员。议案涉及议员本身者,该议员不得参加表决。凡未出席议员不得反对未出席时议决的议案。有关法律、财政及重大议案,非经三读会不得议决,但因政府要求、议长或议员10人以上动议,经院议可决,可省略三读会。政府提出的议案,非经委员会审查,不得议决,紧急情况例外,未议决前,政府可随时修正,但不得将原案撤回。议员提出法律案须有20人以上连署,其他议案须有5人以上连署。议员提出修正预算案动议,没有20人以上赞成,不得成为议题。弹劾大总统案,各院没有总议员1/5以上连署、弹劾国务员案,各院没有1/10以上连署,不得提出。弹劾大总统案可决后,即日通告最高法院,限5日内组织特别法庭审判。有20人以上连署,议员可向政府提出质问书,限期答复,如答复不得要领,可由院商请国务员出席答复。对于政治上紧急问题,可临时动议,经院议可决,要求国务员出席答复。人民请愿书没有议员5人以上介绍,不得受理。协议由两院各出同数委员组织协议会进行,每院至多不得超过15人,委员由议员选出,但可依院议,由议长指定,两院委员各选委员长1名轮流担任会议主席,没有两院委员各2/3以上出席不得开议,所议之事以两院议决不一致之事为限,议决以多数同意为准,可否同数,取决于主席,两院对于协议会之议决案不得再行修正。国务员及政府委员可出席两院各会发表意见。两院不能对人民发布通告,不能为审查事件传唤人民。两院除大总统及国务院外,不得与其他行政和司法官署直接往复文书。两院各对本院议员有惩戒之权,惩戒分为扣费、于一定期间停止发言、停止出席、于公开议场谢罪、除名五种。此外,还对警卫、纪律、经费等问题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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