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通1907—Julius Stone现代综合法学代表人物之一、澳大利亚的著名学者,也是一位当代西方法学家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主要著作有《法律的范围和功能》(1946年)、《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1964年)、《法律和正义的社会功能》(1966年)、《人类法律和人类正义》(1985年)。他认为,要理解法律和正义的涵义,就必须知道法律的结构及其作用、正义的内容、为了取得正义而利用社会中法律的适用性,并把三者综合起来加以考察。他指出,正义是判断人类行为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标准;罗辑分析可以提供抽象的思想模式,并且使法学家可以获得法律设定中的最大限度的自我一致性,它有助于人的精神训练,使法律具有说服力,甚至可以改造现实的法律;他强调经验的社会学研究对于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在对以上三者进行个别研究的基础上,斯通得出结论: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对于法律研究来说都是重要的,唯有把这三者结合起来相互补充,才能构成完整的法学。在斯通的法律观点中,既包含社会学法学的因素,又有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影响,但是以社会学法学的成分为基础和占主导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