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单的事实构成 |
释义 | 各因素之间存在着不受约束的、不严格的联系的事实综合体,又称“不受约束的”事实构成。这种事实构成中的事实可以按任何一种方式积累;重要的只是,这些事实在某种情况下应该全部存在。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具备下列的事实综合(这些事实以何种方式积累,完全没有关系),法人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些事实包括: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其实质来说,这类事实构成极为接近于复杂的法律事实。存在这种事实构成的基本原因在于存在着不同种类的事实。在这里,已经出现的那一部分事实构成产生的过渡性后果是很少的,通常,这种后果只是产生一种可能前提(往往伴有法律制约性状态),在将来出现其他事实时,它制约着其他法律后果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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