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象刑 |
释义 | 见于《尚书·舜典》:“象以典刑”。《益稷》:“方施象刑惟明”。对于象刑,历史上有许多解释,主要有下列四种:(1)象征性的刑罚。慎子首创此说,其书谓“有虞之诛,以幪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屦(草鞋)当刖,以艾(白色织物蔽膝)当宫,布衣无领以当大辟”。汉儒郑玄、伏胜等多采此说。(2)象天道而制刑。东汉班固著《汉书·刑法志》谓“所谓象刑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3)依法施刑。汉代孔安国《尚书·舜典》传谓:“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4)用刑之物象,以公布和宣传法律。持此种观点者以宋儒程大昌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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