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贝卡里亚 |
释义 | 1738~1791Cesare Bonesana B3eccaria意大利刑法学家,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出生于米兰一个没落的贵族家庭,早年受启蒙思想运动影响,参加了激进青年组织“北意大利百科全书派”。1764年因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而闻名欧洲。他针对当时欧洲大陆残残酷专横的封建司法制度,强烈要求实行人道主义改革。在刑法方面他主张罪行法定原则,罪刑应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不能加重法律对犯罪所规定的刑罚。法官无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他赞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认为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尺应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如果对使社会遭到不同损害的两种罪行判处相同的刑罚,那么就没有办法阻止人们去犯较重大的罪。他反对特权,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有身份、等级的差别,犯同样的罪应受同样的处罚。他还提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而不是报复,处刑应迅速,刑罚应尽可能温和,但却是必需的,死刑是不必要的和不正义的等。在刑事诉讼法方面,他猛烈抨击拷问制度,认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只能是宣告体格强壮的恶棍无罪和宣告身体轻弱但无罪的人有罪的一种可靠手段。他批评了法定证据制度,认为陪审人员非学者的法官依照感觉所作出的判决比法学家出身的法官依照预定规则作出的判决,常是更正确的。他反对有罪推定,主张无罪推定,认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能不对他加以保护。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他还反对秘密起诉,主张审判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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