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谷春德 |
释义 | 1931~黑龙江汤原人。长期从事法理学和法律思想史研究与教学工作。195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法律系主任,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副会长、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委员、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委员会委员、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研究所特邀研究员。曾讲授法学基础理论、马列主义经典著作选读、法学概论、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学名著选读、现代西方法哲学、法律基础等课程。学术成果有:1、著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问题》(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合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1986年版,本书上册获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15省市优秀科研成果奖)、《西方法律思想史》(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法学概论自学指导》(合著,解放军出版社,1985年版)、《法学基础理论》(合著,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版),《人权的理论与实践》(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等,主编了《中国法律制度》(香港出版公司,1988年版)、《法律基础》(吉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农村干部普法指南》(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人权论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人权新论》(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年版)等。2、文章。《略论“天赋人权”论》(红旗,1982年第7期)、《论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和实践》(白鹭出版社,1987年版)、《试析“三权分立”论》(中央教育行政学院,1987年)、《现代资产阶级法学发展趋势》(中国法制报,1987年4月3日),《两种根本对立的人权观》(光明日报,1989年11月)、《中国对人权的维护和保障》(解放军报,1991年5月)、《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阵地》,1991年第2期)、《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述评》(光明日报,1992年)等。主要学术观点:1、对“天赋人权”论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这一学说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杜撰出来的,是从人性中推导出来的、反对神权、君权的思想武器。人权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产物;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国家和法律规定的;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人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不同性质的国家、不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社会,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人权是不一样的。人权问题仍有现实意义。无论在国际法上,还是在国内法上,中国都在为维护人权,保障人权的实现而坚决斗争。2、认为“三权分立”学说有其进步意义和作用,但这一学说是不科学的,国家权力是统一而不能分立的。中国的经济基础,国家性质决定了不能搞三权分立。3、主张法治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有良好的法律,二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4、认为民主的含义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作为国家制度意义上的民主,二是作为民主权利意义上的民主。二者密切联系,相互渗透。此外,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源流也有较深入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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