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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答辩状及副本
释义

答辩状及副本

行政诉讼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起诉或上诉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辩解和驳斥的诉讼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答辩状主要应载明以下内容:
❶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在第一审程序,须写明被告行政机关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在二审程序中,被上诉人如果是公民,则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被上诉人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❷答辩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❸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外,还应写明答辩的时间(年、月、日),并由答辩人盖章或签名。在行政诉讼中,一审程序中答辩状及副本,只由被告行政机关提供,它既是被告的权利,更是应履行的义务。二审程序中答辩状及副本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提供。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并不因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状而丧失答辩权。人民法院也不因被告或被上诉人不提交答辩状而影响对案件的审理。答辩状副本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人或被上诉人将答辩状正本复制按原告或上诉人的人数提交人民法院并由法院发送给原告人或上诉人的诉讼文书,其内容和效力与答辩状正本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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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