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审查 |
释义 | 主要是英美法的一种制度。在英国和美国,这个词的涵义不完全相同。在美国,司法审查,一方面是指普通法院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另方面指普通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裁决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美国联邦法院的违宪审查权起源于1803年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一案的判决。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决定的审查权力,在没有其他法律的根据时,可以根据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701—706节的规定进行。法院对于违宪的法律,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宣告无效。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英国议会享有最高权力,司法审查不包括法律违宪审查。在英国,司法审查是指普通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和低级法院(包括行政裁判所在内)的裁决是否合法。司法审查制度必须和上诉相区别。上诉是成文法所规定的救济手段,任何法院在没有成文法的规定时,没有当然的上诉管辖权。上诉的条件和受理上诉的机关随法律的规定而不同,因而没有共同的上诉方式和原则。相反地,司法审查是普通法上的制度。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院可以用英王的名义,对低级法院和行政机关实行监督,禁止他们的活动超越各自的权限范围,和宣布越权行为无效。禁止他们违法的行为,命令他们履行法定的义务。司法审查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普通法院的正常职责,不需要成文法的规定。但成文法在某个具体问题上可以限制司法审查权的行使,然而这种限制是例外情况。法院在当事人申请司法审查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外,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建立了模仿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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