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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审判员地位的法律
释义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苏联审判员地位的法律

简称“苏联审判员地位法”。1989年8月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一次例会通过,198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共7篇23条。目的是规定审判员地位,保证审判员独立和审判员不受侵犯。主要内容: (1)规定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条件,候选人的挑选程序,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选举程序和任期。例如,选举日年满25岁,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和2年以上法律专业工作工龄,并通过业务熟练程度考核的苏联公民,可以当选为区(市)人民法院的人民审判员。具有高等法律教育程度和5年以上法律专业工作工龄(包括2年审判员工龄)的苏联公民,可以当选为上级法院的审判员。又如,区(市)人民法院人民审判员的候选人,边疆区、州、市法院审判员的候选人,自治州、自治专区法院审判员的候选人,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审判员的候选人由加盟共和国司法部和最高法院根据被提出候选人所在劳动集体的推荐意见和审判员鉴定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挑选;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审判员的候选人按照加盟共和国立法规定的程序,在顾及苏联最高法院和苏联司法部意见的情况下提出,再如,区(市)人民法院审判员以及边疆区、州、市法院审判员由相应的上级人民代表苏维埃选举产生。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选举、罢免程序和延长了的任期,为审判员的独立提供了组织保障。(2)规定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独立的其他基本保障:第一,禁止干预案件的审理。例如,以任何方式阻碍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全面、充分和客观地审理具体案件或达到作出非法判决的行为,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受侵犯。例如,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履行职责时,非经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同意,而在闭会期间非经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同意,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又如,区(市)人民法院人民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刑事案件,仅由加盟共和国检察长提出起诉;加盟共和国其他法院和苏联各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刑事案件,仅由苏联总检察长提出起诉。区(市)人民法院人民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刑事案件归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管辖;加盟共和国其他法院和苏联各法院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刑事案件归苏联最高法院管辖等。第三,追究不尊重法庭行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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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