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学教育 |
释义 | 以传授法律科学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旨在为社会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教育活动。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527——565年在位)下令编写的《法学阶梯》是最早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中国古代,三国魏明帝(公元226——239年在位)开始在朝廷内设“律博士”官职,教授律学知识;晋、隋、唐、宋都设置这一官职,但没有形成法学教育的体系。至近代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第一次正式成立法律学堂,传播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旧中国的法学教育采取了西方的法学教育形式,实质上是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在创办中国政法大学的同时,将原有高等院校设置的法律、社会等系科,作了全面裁并调整,并从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上进了彻底改革。1954年5月,高等教育部召开全国政法教育会议,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制定了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的教学方针,规定了为国家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办学目的,统一了政法院系的教学计划和学制。截至1957年,全国高等政法院系已发展到10个。新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教育体系初步形成。十年动乱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法学教育遭受到严重破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法学教育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设置法学各类专业的高等学校和各级各类法学院校不断增加。在校学员人数倍增,已形成包括中专、专科、本科生以及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多种层次;在办学形式上,除全日制普遍高等法律院系外,为培养在职人员还设置了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业余大学、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的法学专科教育。一个基本上能够适应国家需要的,布局比较合理的、学科与专业比较齐全的、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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