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平条约 |
释义 | peace treaty简称“和约”,交战国之间订立的从法律上结束战争状态的协议。和平条约的订立意味着交战国双方和平关系的恢复,和平法在交战国之间的重新适用。军事敌对行动的停止不一定与和平条约的签订同时发生;和约签订前,交战双方可以签订停战协定停止军事行动。在没有停战协定的情况下,军事敌对行动可以随着和约的签订与战争状态一起终止。和平条约的签订可以是各交战国共同谈判签字的多边条约,也可以是由一个集团的某些成员分别缔结的条约。和平条约的内容往往包括战争赔款和和平军事占领两方面。战争赔款和赔偿作为战胜国给予战败国的一种惩罚形式曾经盛行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上述传统原则被打破了,而用简单的补偿损失方法取代战争赔偿。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231条说明了赔偿的法律根据,把赔偿范围限定在侵略国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之内,排除了对任何战争费用的偿还及对战败国的惩罚性赔款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则建立了与1919年不同的赔偿制度,赔偿的法律根据不再仅仅是遭受的损失,而且根据在实现共同胜利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份额。战俘的交换也是传统上和平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签订和平条约并非战争状态结束的唯一方式,战争还可能简单因为交战各方停止敌对行动而结束;一国也可以通过单方面的终止战争宣言在国内法上停止战争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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