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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释义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principle of pacific settlement of disputes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由于国际法上承认国家的战争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没有成为一个一般性的国际义务。1898年和1907年在两次海牙会议上缔结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都曾要求缔约各方尽力保证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1条),并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几种具体方式,但没有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立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2条到第15条也只包含有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都是在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缔结后才逐渐确立的。该公约不仅规定废弃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还在第2条规定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源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和解决。同年9月26日各国在日内瓦签订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总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各国间的关于权利争端,均应提交常设国际法院,其他争端凡不能以外交方法解决者,均应提交和解程序或仲裁法庭。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在关于会员国应遵行的原则中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宪章》称为“争端之和平解决”的第6章中规定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及其程序。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并规定:(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的利用或其所选择的他种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的早日及公平的解决。(2)在寻求此项解决时,各当事方应商定与争端情况及性质适合的和平方法。(3)争端各当事方遇有未能以上述任一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形时,有义务继续以其所商定的他种和平方法寻求争端的解决。(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解决。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又一次重申了1945年《联合国宪章》和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中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和内容,并强调通过联合国组织特别是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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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