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刑中国古代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以财产赎罪抵刑的法律制度。《尚书·舜典》:“金作赎刑”。《吕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古时赎刑多用铜,汉代改用金,但秦汉时也间有用盾甲或入粟抵罪。东汉建武初年起,历经魏晋南北朝时期,多用绢。隋代又以铜代绢,经唐宋无所更改。元代以后,则以钱钞赎罪。我国古代赎刑的适用具有一定的限制,唐律以铜一斤至一百二十斤与五刑相应为赎,但收赎者仅限于贵族官僚犯罪,老小废疾犯罪、过失犯罪、疑罪和其它特定的犯罪情况。赎刑制度是历史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私有制和等级制的产物,因此颇招物议,连封建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物从维护封建法律秩序出发,也认为赎刑之行“富者得生、贫者独死”,“开利路以伤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