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
释义 | 先秦顺应四时以定刑赏的法律思想。《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赏以春夏,刑以秋冬”。《吕氏春秋》和《礼记》对此均有阐发,认为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利于赏;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利于刑。从而把四时运行的自然现象与国家的刑赏联系起来,以便合于天道、顺于四时。这是古代神权法思想在司法上的突出表现。汉以后,“秋冬行刑”的司法时令制度即导源于此,影响深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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