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relative a laprocedure civile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05年7月17日签订于海牙的公约。《公约》的前身是1896年《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公约》共24条,主要内容有:关于司法文件和司法外文件的代为送达,《公约》在缔约国的范围内把它提高到国际法上“正式义务”的地位,因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代为送达这些外国文件的义务,而仅得在有特殊的原因时拒绝代为送达。《公约》还规定缔约国法院间代为讯问的程序,因而,在该《公约》缔约国范围内,产生一项非常重要的国际法上司法协助制度,而且,如果收到请求讯问书的法院无进行此种讯问的管辖权,则该法院应将请求书转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缔约国间彼此代为送达文件和代为讯问是免费的,请求国只负担证人和专家的费用,以及被请求国官员为强制获得证据而介入此种活动的费用。此外,《公约》还免除外国人提供诉讼担保的义务,即在一国的外国人或在该国没有住所的人,在该国法院作为原告起诉时,不必提供任何诉讼费用的担保。《公约》还规定公共秩序制度和所谓有利于贫民的诉讼制度,即外国的贫民得享有本国贫民同样的关于诉讼救助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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