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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解除后的某些效果的准据法的决议
释义

婚姻解除后的某些效果的准据法的决议Resolution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ertain Effects of a Marriage after its Desolution

国际法研究院1985年在赫尔辛基举行的第62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其内容包括:一、定义和范围:1.就本决议而言:(甲)“婚姻的解除”是指婚姻由于离婚或宣告无效或撤销而解除。(乙)“婚姻解除后的效果”是指在婚姻结合终止以外,即使在终止以后,该婚姻对以前的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或者在一方死亡以后仍然发生的效果。(丙)“以前的夫妻”是指其婚姻由于离婚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一个男子或女子。2.关于以前的夫妻对其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排除于本决议的范围之外。二、排除对一个婚姻在其解除后的一切效果适用单一的法律。3.因为没有一个国际私法规则能令人满意地普遍适用于婚姻在其解除以后的一切效果,有必要考量从这些不同的效果所发生的每个法律问题的本性。4.适用于解除婚姻的法律不应支配下列等问题:(甲)婚姻解除对夫妻双方或一方由于该婚姻而取得的姓名的效果;(乙)由于婚姻而对以前的夫妻任何一方重新结婚的限制。三、扶养义务的补偿付款:5.以前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应适用一般扶养义务的准据法;特别是该法应决定改变这些义务和修改以前的义务的可能性。6.适用第五条时,如果曾依某一国的法律缔结一个契约或在某一国中曾作出一个裁判,其他国家的法院或机关应考量下列原则:(甲)如果夫妻双方鉴于或由于其婚姻的解除而缔结了一个有效的契约订定扶养年金、补偿付款或相等的利益,该契约在承认该婚姻解除行为的一切国家中应有拘束力。(乙)如果一个司法裁判给与夫妻一方以扶养年金、补偿付款、或相等的利益,或认可当事人的这种契约,该裁判应在与解除该婚姻的裁判相同的条件下予以承认。(丙)如果一个有效的契约或者一个被承认的司法裁判按照应适用的法律有终局解决的性质,禁止以前的夫妻每一方对他方再行提起请求时,处理这种请求的法院应把这种性质作为予以考量的因素之一。四、尚生存的一方的年金及年金权利的抵销:7.提供年金的机关的法律决定以前的夫妻一方是否得请求年金以及请求的范围。该法并应决定尚生存的一方的年金权利是否因据以准许离婚的原因而受影响。8.年金权利的抵销原则上应适用离婚准据法。管理年金基金的公、私机关宜进行合作,以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把基金参加者的年金权利抵销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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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