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
释义 | 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劳动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1 1月5日发布的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旌行。共4章22条。第一章总则。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乍的下列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章调解组织。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的企业,可以在总厂和分厂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第三章调解程序。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1)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2)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或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3)调解委员会进行公正调解;(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调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第四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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