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在和法律的辩证关系 |
释义 | 荷兰存在主义法学倡导者V·霍梅斯在《存在和法律》(1962)一书中声言,论证存在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其学说的核心。他认为,法律有两个方面的矛盾:第一,法律只能以存在的超然性(自由)及存在之间的交往之中,才能取得意义。第二,但是,法律又超出存在的超然性,而且具有自身的客观性与普遍性。霍梅斯以违法行为为例指出,违法是存在的超然性的表现即他有自由去违法;但实证法律则有权利惩罚他的违法行为。显然,霍梅斯把法律的权威置于第一位的,而个人自由只能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就是说,归根结底还是要维护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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