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73年9月24日,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议会通过第一部宪法,1980年11月颁布第二部宪法,1984年5月颁布第三部宪法并开始生效。宪法规定,几内亚比绍是民主、世俗、统一、反帝、反殖的主权共和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共和国是革命的民族、民主国家,目标是建立没有人剥削人的社会;几内亚和佛得角非洲独立党是国家的政治领导力量; 国务委员会主席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现行的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土地、地下资源、水流、矿藏、重要能源、森林、工业生产基本资料、新闻通信资料、银行、保险、基本建设设施、基本运输资料,归国家所有;国民经济遵循国家领导和计划的原则,国家垄断外贸、货币体制、黄金和外汇业务; 凡对经济和社会有利的外国资本,允许在几内亚比绍投资;人民武装部队是一支为人民服务的民族解放军,是保卫国防的根本力量,负责捍卫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密切配合国家专门力量,确保国内安全和社会秩序,并积极参加国内建设;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知识和文化水平、宗教和哲学信仰,都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男女享有平等权利; 18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除法律规定丧失能力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21岁以上的公民有被选举权;国家保护家庭及其组成;不论父母结婚与否,子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侨居或旅居国外的本国公民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样义务,因不在国内而无法做到者除外;本国侨民受国家的关心和保护,同时侨居或旅居几内亚比绍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享有与几内亚比绍公民同等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但法律明确规定仅为本国公民才能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除外;只有根据法律宣布戒严或紧急状态时,才能中止和限制履行基本的权利、自由、保障和义务;任何公民在宪法和法律所承认的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司法机关起诉,不因财力不足而被无理拒绝;在任何情况下,不容许引渡或驱除本国公民; 依法律服兵役,捍卫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是每个公民崇高荣誉和义务;背叛祖国处以极刑;依照法律的规定,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示威和宗教信仰自由。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