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1833—1910Melville Weston.Fuller美国最高法院第八任首席大法官(1888—1910)。生于缅因州奥古斯塔,死于缅因州的索住托。曾就学于鲍登学院,并于1853年以优等生毕业。后又在哈佛法学院短期进修。1855年获得缅因州律师资格,1856年开始在芝加哥当律师。1862年他以代表资格出席伊利诺斯州立宪会议,并于1863年和1864年任伊利诺斯州议员。1888年被克利夫兰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同时,还是海牙国际仲裁法院的成员。富勒笃信宗教,主张严格解释宪法,拥护传统的公民自由权。建议取消各州对州际贸易的限制。在“美国诉E·C·奈特公司”案件中,他把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令解释得范围很窄,使它除了运输业以外几乎不适用于任何企业;在“波洛克诉农民借贷和信托公司案”中,他宣布1874年的“联邦所得税法案”违反宪法。此外,富勒还作为仲裁人参加过1899年英国和委内瑞拉的边界纠纷的调停工作。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首席法官,以较高的工作效率著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