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智利1925年宪法 |
释义 | 1925年9月18日阿图罗·亚历山德里总统修正公布,施行至1980年。全文分为政体和政府及主权、国籍与公民权、公民权利的保障、议会、总统、选举审查法院、司法权、地方制度、地方行政、宪法的修改共10章110条,后附过渡条款10条。主要内容: (1)智利为单一、民主代议制共和政体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依宪法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实行三权分立。(2)总统为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须是年满30岁、在智利出生、具备当选众议员资格的智利公民,由直接普选产生,行使行政权,任期6年,不得连任,卸任5年后可再次当选,有权批准和公布法律、法令,延长议会常会期限,召集议会临时会议,任命内阁成员、驻外大使、法官、三军将领,宣布戒严和战争状态,对外缔结条约,接见外国使节,赦免罪犯等。内阁成员须具备当选众议员的资格,人数由法律确定。总统签署的法令须有关部长副署并负实际行政责任。不设副总统职,总统空缺时由选民重新选举。(3)议会行使立法权,实行参、众两院制;议员选举按各政党比例代表制进行。参议员共45人,由9个省区直接选举产生(每省5人),任期8年,每4年改选一半;众议员共147人,由直接普选产生(每3万居民选出1名),任期4年。议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审批政府预算和借款,决定建立海、陆、空军,议决大赦、特赦,监督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质询;弹劾、审理总统和政府成员)等。(4)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总统和议会干涉。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法官由总统根据各法院提名任命,任职终身,非经合法审判不得被免职。(5)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言论、讲学、居住迁徙、通讯秘密、集会、结社、请愿、担任公职、私有财产权以及年满21岁且识字并经过选民登记的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公民的义务有依法服兵役、纳税、受教育等。(6)修宪法案须经参、众两院各自出席会议议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得有效。总统和议会对修宪问题有争执,交付公民投票公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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